案情回顾,2016年9月26日中午,沈阳X街X路路口,一辆宝马轿车从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路口处向右转弯时突然冲进人群,造成1死7伤的惨剧......
被告人孙磊于2016年9月26日11日许,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好街路口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在此等候指示灯的行人信某、孙某某、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孔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孔某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周某、信某、孙某某、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度二级;面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信某胸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某头皮挫伤及左肘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马某左膝关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左上颌窦多发窦壁骨折,颌面部贯通创,11、12牙冠折及左下肢骨折的损伤程度增色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左膝关节损伤程度不同为轻微伤;被害人姚某某左踝周围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孙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孙磊于2016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罪如何进行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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